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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08/02 | 批所谓的8
类别(随行感慨) | 评论(0) | 阅读(8) | 发表于 15:07

      国人真的可笑,总是做着好的不灵坏的灵似的。

当125雪灾,当314和地震。然后说着人心惶惶的余震依然加起来是8.

这就好比有人在打牌,而你在他打牌之前活之后就说,我就知道你会输一样。这是不是好的不灵坏的灵,国人何必自欺欺人,应该马上查询真相,而不能是这场悲剧的恶人。8还是什么乱七八糟的数字有意义吗。

有种强烈的感觉,像是有人预谋一般,而国人就变为他的傀儡。感觉这么多年的书都还给社会主义社会了。说到底,就是思想腐朽。

那些认定的人应该也不到1%的国人吧,是不是应该好好审视自己,你对这社会还有没有价值。假如现在是古代,那么这将是那个国家灭亡的元凶。

难道8就是倒霉,就是悲剧吗,后面如果出现什么9啊,什么6啊,你又会如何。

2008/06/21 | _2008年6月21日20点37分
类别(随行感慨) | 评论(1) | 阅读(10) | 发表于 20:49

这次我的相机是 佳能  ICOX70,很久了,现在已经停产了,像数还是达不到我要的要求。

  总的希望带着我全部的情感去拍,去感受。

        已经隔了将近半年没传了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今我已到期末,时间越来越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同样我不希望以此影响我的质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暑假继续,不会让阅者失望的。

s

2008/01/21 | 日记_2008年1月21日2点23分让人郁闷的一天
类别(我的日志) | 评论(0) | 阅读(14) | 发表于 02:23
本人去年在湖南某省金果超市存物--三本杂志,并未超过半年.
今年初去本超市领取物品而物品已不在.
本人与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:国家明文规定消费者在商场的物品保留期限为一年,而超市的管理人员也有义务为消费者看管物品.
该商场的管理人员对此有异议并声明商场存包并未收费,物品丢失应由顾客负责。而且她们称没有这项法律.其法律意识让人不忍之浅薄.这更加的体现是中国人的素质问题.
我个人认为在她们参加服务者这个团体时应该加强法律认识.
这样既然可以维护社会次序,也让消费者放心.

以下是一些资料:
超市自动存包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: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,自动存包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,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<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获得赔偿;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,超市自动存包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,其利用超市自动存包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,顾客可以依据<合同法>,诉之法院获得赔偿.
场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:
    按照侵权行为人的不同,场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场馆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①和场馆经营者安全保护义务。场馆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场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,应防止用于经营活动的硬件和软件设施,直接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义务。场馆经营者安全保护义务是指场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,应防止第三人利用经营活动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的漏洞,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义务。安全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,首先是法律规定,例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8条规定,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;其次是合同义务,即在合同的条文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;再次是附随义务,即依照合同的性质
2008/01/19 | 兴奋呢
类别(我的日志) | 评论(0) | 阅读(18) | 发表于 08:48

开通5D其实应该不算久.

一直都想上传作品,因为我学的也就是这种专业.

既然都选择好了,那就让更多的人认识,并认可我的作品.

希望大家多多支持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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